1.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、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2.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3.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4.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5.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6.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7.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
来源: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【2014】1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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